引言
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企业合作模式的多元化,生产经营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专业分工也进一步细化,租赁、分包、承包、合作、承揽等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但安全管理难度却越来越大,甚至可以用混乱来形容,“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约而不管”等问题屡见不鲜,甚至企业在被司法机关判定责任时,还不敢置信的认为“无法预见”。结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安全生产相关方合规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中最容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相关方是一个比较宽的概念,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但实务中,经常发现企业对于相关方的范围并不明确,发生索赔时感到非常意外,更不用提在日常经营中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相对方的概念进行梳理,以厘清相关方的概念和范围,尤其是安全生产相关方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2条款的定义,相关方是指,能够影响决策或活动、受决策或活动影响,或感觉自身受到决策或活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此广义的相关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主体:
(1)政府及职能部门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业、业务及生产均具有监管职责,“三管三必须”,其发布或者作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决策或者活动。
(2)客户、供应商及外协厂商
客户、供应商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上下游,彼此间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对企业的决策和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在企业或者厂内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一些企业,我们称之为外协厂商,其对作业环境及作业设备设施的要求,及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同样会受到影响。
(3)外服人员
外服人员作为企业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其行为需求及要求对于企业的决策或者活动,同样有着影响。
相较于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2条款对相关者的定义,安全生产相关方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结合实务进行概括,安全生产相关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的统称。实务中常见的安全生产相关方包括:
(1)产品研发、生产、采购、运输、装卸、装配、试验等活动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3)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装调试等活动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4)信息技术开(研)发与建设、系统运行、支撑与维护等活动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5)企业外包业务中的诸如安保、绿化、保洁、食堂、临电、消防等开展过程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6)基于合同等特定关系而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7)有一定聚集效应的,诸如外来协作、借调、洽谈、参观、会议等活动中对安全生产产生影响或者具有危险源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基于政府对监管力度、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投入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差异,相关方的合规风险相较企业自身而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间接性及间接性,同样,也是基于此,此类合规风险具有突发性、严重性,甚至有失控的可能。常见的安全生产相关方合规风险如下。
企业为了效益或者抱着“想当然”的态度,往往疏忽对安全生产相关方的资质进行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责任相较于其他法律责任,具有“人命大于天”的现象,而企业往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忽略或者怠于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故而经常出现未尽责而担责。
据公开的司法案例统计,自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因企业未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责任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5906件,因企业未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责任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例145198件。由此可见,企业忽视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灾区。
审查相关方的资质和能力,提高相关方的进入门槛。在挂靠、资质借用等不合规情况层出不穷的市场环境下,在准入门槛审核时,应重点检查相关方业务资质是否匹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证书、“三项人员”持证情况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核查企业征信信息,资质证书、近期业绩和表现等资料,以对相关方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相关方业务实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一方面签订安全协议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另一方面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保障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重要体现。
实务中,安全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安全检查和安全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
通过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及尽责表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和落实。
相关方进入现场前,企业应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安全交底,将作业场所内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进行告知,统筹安全生产方案,并就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危险作业管理要求、应急知识等内容进行教育培训,不定时进行抽查。
企业应对相关方作业使用的各类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专业工器具、特种防护用品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并做好记录,鼓励举报,落实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
同时,企业应建立对相关方安全绩效考评制度,对其日常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的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纠偏,进行考核处理,并从经济措施及“黑名单”制度上督促相关方的行为,实现既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依法依规明确管理职责、标准,又将相关方无差别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中,统一协调管理的目的。
我们对相关方采取安全合规措施,并非故意人为制造业务经营障碍,而是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使相关方与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合规工作,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良性合作,最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