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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被救者必须赔!——珠峰冷暖背后的法律思考


引 言


“你坚持住,有我们在一定可以活下去”。近日,两名中国登山者范江涛、谢如祥在攀登珠穆朗玛峰时,在海拔8450米处发现一名女性遇险登山者,在尚有体力冲击顶峰,距峰顶不到400米的时候,两人放弃登顶计划,选择救人。“虽然冲顶梦想未能实现,但不后悔,因为救人是比登顶珠峰更重要的事”。珠峰救人的故事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令人动容。


但故事的结局却令人叹息。根据后续新闻报道,回到家后,这位女子就再也没联系过两位恩人,特别是对营救产生的费用也绝口不提。可当时答应给协助施救的夏尔巴向导的钱是两位恩人保证的,所以等了半个月后,向导等不及了,就一直催两位恩人给钱。两位恩人没办法,就只好托湖南的朋友联系这位女子。结果得到的回复,令他们膛目结舌:该女性被救助时,两位恩人承诺向导1万美金的救援费用,她只愿给4000美元。两位英雄只能哑巴吃黄连,一合计,一分钱也没让刘女士出,各出了5000美元,就把向导的钱给了。实际上,根据新闻报道,除欠付向导的救援费用外,两位登山者范江涛、谢如祥为救助该女性,也放弃了近在咫尺的登顶和前后已花费了近40万的此次珠峰登顶费用。


该事件由此引来法律上的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两名中国登山者范江涛、谢如祥及其他同行人员,包括协助施救的夏尔巴向导,在法律上对该女性是否有施救义务?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根据该规定,需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该种情况下才有救助义务,即所谓“法定救助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就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等等。那么,很明显,范江涛、谢如祥等普通登山者并不是如上述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职业或具有特定人身关系或监护关系的主体,其对该女性并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



在施救后,施救者是否有权要求该女性补偿其代为支付给向导的1万美元救援费用,以及自身为此次珠峰登顶已支出的40万元(相关新闻报道中未明确货币单位)费用?



笔者认为范江涛、谢如祥有权要求该被救助女性给予其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事件中,范江涛、谢如祥是为了保护被救助女性的生命健康权的民事权益,导致自身代为承担了支付给向导的1万美元救援费用,并且为救助该女性放弃了几近成功的珠峰登顶,使得为此次珠峰花费的40万元费用付之东流,那么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范江涛、谢如祥有权要求该被救助女性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此处的“适当”该如何理解,1万美元救援费用和40万元自身珠峰登顶的支出是否均可以得到全额补偿,则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笔者认为,该事件中,被救助女性当时是处于被其他登山者遗弃,自身生命处于濒危的情况下,如没有范江涛、谢如祥的施救,该女性即将要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即作为受益人所获收益是生命健康这一无价的价值,相对而言,1万美元及40万元的费用则显得微不足道。此外,根据新闻报道,该被救助女性的经济条件亦是较为殷实的,应当足以支付该等补偿。综合上述考量,笔者认为范江涛、谢如祥是有权得到全额补偿的。


小 结


结合上述分析亦可以看出,法律规定虽然是冰冷理性的,但该等冰冷的法律规定背后,蕴藏着鲜明的价值取向和温暖的人道关怀。愿见义勇为的范江涛、谢如祥等施救者们都能得到法律的安慰和眷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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