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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本所律师参与《原子能法》起草

6月15日,本所王霁虹、石杰、高磊、刘瑛律师作为起草工作组成员受邀参加了《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和专家组的首次会议。
《原子能法》在我国已孕育二十七年、曾经历两次夭折,随着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全球影响,我国的相关立法进程陡然加快。本次《原子能法》起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起草小组成员主要来自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核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五大核电集团企业,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北京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代表,以及本所的环境与能源专业律师团队。
本所作为参与起草工作的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机构,将更多关注公众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和现有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本所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包括原子能研究、开发、利用中应全程保险、强制保险;对于核损害赔偿应实行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制度应覆盖所有原子能领域;核事故损害赔偿限额应随着物价指数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而相应调整等,引起起草小组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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