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自2020年底,两高一部陆续出台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覆盖了大部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且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追诉门槛进行下调(立案数额由50万元降至30万元,算上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实质上该罪的立案门槛下降十倍也不止)。从这一系列动向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加强,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中,较为疑难的一类。 在之前的文章里,笔者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详见:《罪名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且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与鉴定提出自己的看法(详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究竟该如何认定?》)。 在本篇文章里,笔者通过对32份各地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分析,结合笔者本人办案经验,总结得出该罪6个无罪辩点和7个不起诉辩点,享与诸位。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的4个不起诉/无罪辩点 辩点一:构成该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利润额或被害公司损失额,因而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鉴定是建立在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从华海公司采购化妆品添加剂全部出售给华海公司海外客户基础上,现有证据证实帅某某销售的对象只有14家海外客户属于华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帅某某在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化妆品添加剂外,还包括维生素类饲料营养添加剂和医药产品,同时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不再认可根据57笔交易记录推算所有销售产品的利润率,辩称其经营的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利润率不同于化妆品添加剂,而其销售涉及华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均是化妆品添加剂。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帅某某违法所得利润额或给华海公司造成的损失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帅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20.06.02) 辩点二: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商业秘密确实构成侵害,涉案信息与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而本案中办案机关并未对涉案信息进行同一性进行鉴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 无罪/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没有对图纸中包含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未对机器与图纸的同一性进行鉴定,更无法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8.12.19) 辩点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涉案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的认定主要依赖鉴定,鉴定机构的委托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由办案机关委托。本案中,鉴定机构的委托人为被害单位,出资人也是被害单位,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相关证据应予排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 无罪/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对于安徽将相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白酒营销模式、客户资料作出“构成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沪硅所〔2013〕鉴字第0701号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是由本案被害单位安徽将相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鉴定的,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委托人应为办案机关,而被害单位作为鉴定委托人,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5.01.12) 辩点四: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确实实施侵犯相关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并且该行为确实给被害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实际损失 无罪/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所生产的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与**公司的同类型设备相同的11项技术秘点均系从**公司获取并使用的,理由如下:(1)**公司用于鉴定出其所生产的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存在17项技术秘点的送检图纸系在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均已从**公司离职后形成,**公司最初生产出的设备样机本身具有多少技术秘点不清,且之后对样机进行了多处改进,现样机已经不复存在,导致无法对样机具有的技术秘点进行鉴定;(2)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究竟获取了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哪些技术秘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夏某某是否从郑某某处获取了**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证据不足;(4)唐某某掌握了**公司设备哪些技术秘点以及将哪些其所掌握的**公司设备技术秘点传递给了夏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侵犯了**公司的经营信息,理由如下:(1)无任何证据证实夏某某、唐某某二人有窃取、使用**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2)郑某某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其离职前**公司的所有客户资料和信息,但无客观证据证实郑某某泄露了**公司的哪些客户,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郑某某泄露**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3)截止案发为止,与***公司签约购买废油再生精馏设备的客户中有8家有与**公司和***公司均进行接洽的行为,最终与***公司签约,在无证据证明在废油再生精馏设备的生产领域除了**公司就只有**公司的前提下,即使上述客户不购买***公司的设备,也得不出必然会购买**公司设备的结论,故上述8家客户重合也不能认定为***公司侵犯了**公司的经营信息。3.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夏某某从**公司以外的渠道获取到相同技术秘点的可能性,理由如下:(1)夏某某存在自主研发出相同技术秘点的可能性,其属于在机械制造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设备设计研发能力;(2)夏某某存在从第三方获取到相关技术秘点的可能性。夏某某供述其在自主研发设备期间,请教了专业技术人员,但公安机关并未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综上,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12.12) 三、法定不起诉类的2个不起诉/无罪辩点 辩点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系结果犯,构成该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本案中行为人涉案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追诉门槛(30万元),故其不构成犯罪 无罪/不起诉理由: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新城集团计划运营中心高级经理邱某某未经公司允许,违反保密义务私自接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排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基金、**基金、**基金等公司电话访谈。2018年3月14日,邱某某又私自接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安排到北京金融街**大厦*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进行路演活动。路演活动所用PPT演示文稿所用资料及数据系邱某某私自在**公司内部数据网盘下载后加工制作而成。路演活动中邱某某按PPT文稿向****投资经理王某某、张某某及5名****公司研究员工做了详细讲解,披露了**公司内部经营状况、产业新城开发模式和开发策略、2017年财务分析、2018年企业经营目标等企业内部未公开资料数据,造成了**公司内部信息资料数据泄露。经北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PPT及**公司提供材料进行鉴定,****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经营信息与邱某某路演制作的PPT内容具有同一性。期间邱某某共接受****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3775.89元人民币。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8.07.25) 辩点六: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系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无罪/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在对王某某等人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等人设计了C84项目单工序架子上的模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17.09.22) 四、犯罪情节行为类的1个不起诉辩点 辩点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从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 无罪/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某明知华某某、刘某甲等人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泗春)(公开版) 湖检刑不诉字(2016)第12号 结 语 以上是内容是笔者通过对全国各地共计32份不起诉决定书分析整理所提炼出的内容,希望对各位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