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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以下称“《独立董事改革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情况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已无法满足市场发展要求,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该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提出进一步要求。
在《独立董事改革意见》颁布后,2023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开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本文将结合《独立董事改革意见》和即将出台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重点从独立董事聘任方面,对独立董事变化进行解析。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在立法中尝试设立独立董事职位,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为独立人士担任。1977年,纽交所修改企业挂牌条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含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12月16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现已失效)首次提出,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现已失效)提出,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含后续历次修改)明确,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该条款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且嗣后修正的《公司法》均对该条款予以保留。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将之前散落在上市公司法规体系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形成集成之作,从独立性要求、任职条件、提名、选举等多方面全面完善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是提高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和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成员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为董事会带来公正、客观的意见和观点,并在执行董事会决策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
二是增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是由起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委派,导致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责任心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使公司董事会制度更加完善。
三是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的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也更利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改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四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实行“资本民主”,即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因此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可以利用选票优势把公司变成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偏离整体股东利益,甚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设立,将形成对大股东权力的有力制约,可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且独立董事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可以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类别 | 现有规定 | 法条 |
独立董事数量 | / | / |
任职资格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号,以下称“《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和第九条 |
数量限制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修订)》第五条规定 |
任职时间 | 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15)个工作日 | |
独立董事选聘 | 可提名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 《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仅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进行明确规定或限制。而《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1/3)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上述委员会召集人。
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在上市公司决策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确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人数中能够达到一定比例,从而使其能够影响董事会决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改革意见》从担任独立董事人员资格要求和禁止担任独立董事正反2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规范,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专业性”。
就独立董事独立性而言,《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及《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除确保独立董事在选任时能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外,《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还提出,在独立董事选聘后,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确保独立董事被聘任时其能够具有“独立”判断上市公司决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是否能够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更确保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其“独立性”依然不会受到影响,能够持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就独立董事专业性而言,《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明确指出,独立董事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专业性任职要求。《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也提出,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表明今后独立董事的选任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并通过强调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来督促上市公司进行自我监督,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行。
本次发布的《独立董事改革意见》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上述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和兼任上市公司数量进行了修订,要求独立董事增加其在每家上市公司履行其职责所投入时间和精力。《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六)款提出,压紧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行为,明确最低工作时间,提出制作工作记录、定期述职等要求,确定独立董事合理兼职的上市公司家数,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投入。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15)日。
《独立董事改革意见》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目前已有的独立董事选聘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大选聘环节的信息披露和审查力度,以此确保所选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专业性”。
《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四)款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依法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建立提名回避机制,上市公司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通过增加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名董事的权利,来加强普通投资人和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公开提名人、被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上市公司在选任独立董事,需对候选人信息交由上市公司专门负责相关事宜的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且在股东大会表决前,就上市公司自行审查情况予以披露公示。除上市公司自行审查外,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如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异议,则该议案无法上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推行累积投票制,鼓励通过差额选举方式实施累积投票制,推动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通过累积投票方式,相对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增强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尽可能减少控股股东、实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控独立董事选举的可能性,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本次独立董事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利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其对市场具体情况以及行业的实践经验,完善上市公司监督体系。在独立董事方面,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探索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为上市公司更好地独立董事选聘提供帮助。《独立董事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拓展优秀独立董事来源,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
根据《独立董事改革意见》,证监会将信息库建立事宜委托交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处理。《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改革意见》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聘以及职责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改善,使得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法规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增强了其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的影响,使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其在决策、监督、咨询作用,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中国逐步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