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对赌协议是以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而设计股权回购、金钱(业绩)补偿条款,从而实现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调整。股权回购和金钱(业绩)补偿作为对赌协议中确保投资人实现投资收益且顺利退出目标公司的手段通常作为“双重保险”而被同时约定,进而在投资人主张目标公司、股东对赌失败的相关诉讼中被同时主张。司法实践并未对“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是否能同时主张”、“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同时主张”等问题达成统一的裁判观点。本文将从最新司法裁判实务出发,为投资人在设计对赌条款时实现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双重补偿条款提出相应建议。
对赌协议中的
股权回购条款与业绩补偿条款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通常指投资人在拟定对赌协议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当目标公司在未来的某个期限内未达到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的目标(通常指目标公司上市、业绩要求)时,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按约定标准回购投资人股权的条款。
业绩补偿条款则是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目标时,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按约定的计算公式向投资人进行补偿的条款。现金补偿是业绩补偿的常见形式。
实践中,如对赌协议同时约定了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条款,当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目标时,会同时触发股权回购条款和业绩补偿条款。笔者在法院判决公示平台以“对赌协议/合同、上市、净利润/经营业绩、股权回购/回购义务、业绩补偿/现金补偿”等词语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上百份有效裁判文书,发现不同法院在对待两条款同时主张是否支持的判决结果分为支持同时主张和不支持同时主张两种,虽然结果不同,但法院在做出不同裁判的审理思路均相对清晰。
支持同时主张的观点通常为:1、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为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约定的行权时间并不相同、两种请求权实现的条件也不相同,同时支持互不矛盾;2、同时支持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并不会脱离设置对赌协议的初衷;3、股东身份的变化不会导致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矛盾,只要投资人在业绩补偿条件成就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
不支持同时主张的观点通常为:1、对赌协议明确约定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是择一适用的关系;2、协议明确约定现金补偿/分红折抵股权回购价款;3、同时支持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导致对投资人的综合回报率过高,有违对赌协议的初衷;4、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的目标具有重合性或者实际一方涵盖另一方。
我们总结了下述判决及对赌协议条款的表述方式,以便读者参考。
支持投资人同时主张
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的司法实践
不支持投资人同时主张
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的司法实践
股权回购条款及业绩补偿条款
设计要点提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归纳总结,为保证投资人的权利,笔者为投资人设计对赌条款提出以下建议:
1、投资人在设计两条款时,最好对股权回购和业绩补偿条款约定不同的触发条件及行权节点,以便在对赌纠纷发生时证明两种请求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避免法院将两条款认定为重复进而只支持其一。
2、明确业绩补偿的性质,即明确业绩补偿不属于违约金或者分红,避免法院在审判时对该款项调低。
3、明确业绩补偿款和股权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明确股权回购价款不应包括分红款或者业绩补偿款,避免法院扣减。
4、投资人在设计两条款时应当将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的计算方式设置在合理的限度内,防止二者综合利率过高,避免法院认定该条款设计违背公平原则从而对总金额进行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