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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实名手机号能否被继承?


引 言


手机号码属于通讯联系方式,在实名登记制下通过手机号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手机号码普遍用于注册各类社交账号并借助手机实现移动支付、金融操作等多种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手机号码还能够被“拍卖”,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如果用户去世,实名手机号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定论,存在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审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手机号码属于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在有关部门未禁止继承人使用的情况下,可依法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手机号码不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可继承的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不属于法定遗产范围,无法继承。


如题,实名手机号的继承事宜实质上可以拆解为若干具体问题。首先,手机号的所有权由谁享有?用户对实名手机号享有何种权利?其次,主张继承手机号有无法律依据及请求权基础?最后,用户去世如何处理手机号?下文将结合实践进行具体分析。



一、用户对实名手机号享有何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52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经营者经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可知,手机号的所有权由国家享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手机号享有特许经营权。


那么用户对手机号享有何种权利?结合具体实践,如果用户想要获得手机号,必须要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通信服务,用户则通过实名登记取得手机号码的专有使用权。结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手机号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即用户对国家所有的手机号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继承手机号有无请求权基础?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司法实践中,继承人主张继承手机号的使用权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用户对手机号享有的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二是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订立的合同能否由继承人概括继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1

手机号的使用权可纳入遗产范围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手机号码究竟能否作为遗产。主张手机号不能被继承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手机号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用户对手机号仅享有使用权,故手机号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实名手机号兼具特定的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笔者倾向于手机号的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权利基础来看,实名手机号由特定用户使用,手机号码与身份信息互相绑定,具备人身属性及人格利益。同时手机号也具有财产属性,隶属“虚拟财产”范畴,可纳入遗产范围。此外,手机“靓号”能够拍卖变现1,更加印证手机号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其次,从继承的可行性来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8条列明了工信部或通信管理部门可以回收已分配码号资源的9类情形,其中并不包括用户死亡的情形。因此,用户死亡并不会直接导致电信主管部门收回其使用的手机号,而且实践中手机号办理更名手续也具备可操作性,手机号“过户”通常也不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损失。


最后,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将手机号纳入遗产范围,而且根据其性质手机号不属于不得继承的遗产。同时基于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主张继承手机号使用权具备权利基础。


2

继承人可继承电信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用户对手机号享有使用权是基于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因此手机号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会随着债权人死亡而终止,也就是说手机号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另,电信业务经营者未限制用户转让手机号的情形,用户生前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并申请办理“过户”。同理,因用户去世引发的继承事宜,继承人可以概括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变更合同主体办理手机号使用权“过户”。


三、用户去世如何处理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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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机号使用权变更


由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产生于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订立的服务合同,继承人想完整地享有手机号使用权,须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变更“过户”,替代原用户成为新的合同主体。办理手机号使用权变更时,继承人须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譬如: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②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判决书等);③原用户死亡证明;④有关公证书等。


一般来说,公证程序是继承人确认和甄别继承关系的常见方式。近年来,业内办理“手机号”及号内财产的公证数量不断攀升,类型也五花八门,既有办理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也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协议书公证等等,并没有形成确定统一的做法。但是公证内容通常会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以及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予以证明。


实务中,公证员在接到当事人要求继承手机号码的申请后,首先会和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如果手机号码所属的通信公司认为仅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当事人可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如果手机号码所属的通信公司认为需要继承权公证方能过户的,当事人可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通常可以表述为:被继承人XXX与XX公司签订的《XXXX服务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涉及手机号码:XXXX)(手机号码:XXXX)由谁继承。


2

注销手机号码


对于部分不具备较高财产价值或不具有收藏意义的手机号,继承人无意向申请继承。对此用户家属可以携带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亲属证明,前往营业厅办理注销手机号业务。否则,通常电信业务经营者会对拖欠话费的用户予以停机,如手机号码欠费达一定期限,该号码可能被收回。对于被收回的手机号码,继承人无法再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四、结论


实名手机号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从物权的角度来看,手机号属于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可以被继承。从债权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会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换言之用户对手机号享有的使用权可以被继承。现实生活中如果用户去世,其继承人可以选择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手机号使用权变更手续,也可以选择注销实名手机号。



附相关法律规定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注释

1 参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拒不支付抚养费,手机靓号被拍卖》http://www.njqx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qxfyww/xwzx_2_mb_a2022111743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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