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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中基协发布《备案须知》,私募基金须回归投资本源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登录入口:https://ambers.amac.org.cn)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明确要求私募投资基金要回归投资本源,自2018年2月12日起对于三类涉嫌借贷业务的产品不再予以备案。

根据《备案须知》不予备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除此之外,《备案须知》还提出了私募基金备案的总体性要求,再次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信息披露应及时、持续、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对于存在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应该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后、证监会通过窗口指导意见叫停券商资管投资委托贷款及信贷资产业务,并通过中基协要求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贷活动,一行三会的协同体现了借贷业务应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业务的监管思路。严监管的背景下,股权投资才是私募投资基金的主战场,对此,万商天勤将持续予以关注。

以下为《备案须知》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8年1月12日)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高私募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1、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1-14》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得变相保底保收益,不得违反相关杠杆比例要求,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和系统提示,保持所上传材料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签章齐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基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

二、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私募基金财产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三、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1、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 13 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基金业协会温馨提示: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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