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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小满”—“不满”—“圆满”——评奥迪“人生小满”文案抄袭事件

引 言

5月21日,奥迪发布的小满广告以其独特的视角、新颖的创作手法迅速走红网络,刷屏各大社交媒体。但在当天晚上,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发布视频宣称,该广告涉嫌抄袭他在2020年5月20日的一条视频文案。5月22日,奥迪发布声明,就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说明该广告由创意代理公司M&CSaatchi提报并执行。


图源网络


事件经过发酵以后,广告公司承认其抄袭行为,刘德华粉丝后援会发表声明,该广告视频下架。正在大家静待事情进一步发展时,北大满哥高风亮节地表态,免费授权奥迪以及刘德华先生使用其文案。事情看似圆满解决,其中的问题却值得大家深思。


真正的商业世界没有那么多圆满,假设北大满哥一定要追究责任,本案涉事的各方主体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涉事各方是不是可以未雨绸缪,尽量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迪和广告公司侵犯了北大满哥哪类作品的著作权?


事件发生后,吃瓜群众兴奋围观,议论纷纷,也能猜到侵权了,但是满哥的作品法律定性是什么,奥迪和广告公司侵的哪类权,懵懵懂懂,雾里看花,本文将满哥作品的法律定性为起点进行分析,还吃瓜群众一个清晰。


(一) 北大满哥对传统节气的解读是否构成作品?


北大满哥的视频前半部分是对小满节气的理解,后半部分是一首诗,那么他对传统节日的解读是否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


智力成果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在于构成作品,即符合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则是指创造性。北大满哥的文案包含两块内容,一是“有小满却无大满”的人生哲学,二是自己原创的诗词。就诗词部分而言,北大满哥发表时即指明第一句来源于曾国藩,但经过考证,曾国藩虽然在写给弟弟曾国荃的信里引用过“花未全开月未圆”这句诗,但这句诗的真正作者是北宋蔡襄。


原诗如下:


蔡襄(1012年3月7日-1067年9月27日)

《十三日吉祥探花》

花未全开月未圆,

寻花待月思依然。

明知花月无情物,

若使多情更可怜。


但之后的三句诗并没有出处,所以暂时可以认为是北大满哥原创,此处奥迪和广告方的侵权毋庸置疑。


而第一部分的内容,已经有网友找出,早在北大满哥发表该文案之前,已经有多人发表过类似的观点。有人就此主张,北大满哥的文案也是抄袭,不构成作品,当然不能主张著作权。然而,根据王迁教授的观点,只要是独立努力的结果,即使某人的劳动成果碰巧与别人的一模一样,也仍然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不可否认,对二十四节气有兴趣并有一定研究的人很容易得出“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的结论,因此这句话应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除此之外,北大满哥的文案中还存在自己的独特表达,因此剔除这些公知信息后该文案可以构成作品。


(二)本次事件中,奥迪和广告公司抄袭的是哪种作品?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王迁教授曾说过知识产权法难学,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尤其难学,甚至被称为“鬼学”,飘忽不定,难以捉摸。不出意料的,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吃瓜群众对满哥作品定性有说文字作品的,有说视听作品的,也有说口述作品的,甚至很多专业人士在分析时也出现了争议,那么奥迪和广告公司抄袭的到底是北大满哥的何种作品?


我们先看看几个概念在法律中的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其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尼泊尔公约》(下称“《公约》”),《公约》在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口述作品”的保护,但是并未用口述作品这个概念。从我国著作权规定的要件来看,口述作品必须满足三个层面的要求:满足独创性;必须为即兴作出的作品,任何事先准备的诸如演讲稿、答辩状之类的都排除在口述作品的范围之外,应当属于文字作品予以保护。根据经验,短视频的文案通常事先就已经拟定,因此本次事件北大满哥的作品并不是口述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前面已经分析,北大满哥的文案具有独创性,显而易见,也构成了文字作品。


视听作品是《著作权法》修改时引进的概念,将之前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摄制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北大满哥的视频显而易见属于视听作品,如果直接对其播出或者剪切,则侵犯其视听作品。但是奥迪公司的广告并不是简单的播出北大满哥的视频,而是由刘德华先生出镜,重新演绎了北大满哥的文案,从艺术性、可欣赏性、美感方面讲,都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看,本次事件中奥迪和广告公司侵犯了北大满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口述作品,也不涉及视听作品。


二、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上文已经分析,北大满哥的文案构成作品,奥迪侵犯其文字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本次事件涉事方,即奥迪公司、广告公司、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各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奥迪公司


在本次事件中,奥迪公司应该定性为广告制作的委托方,也即广告主,广告主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广告法的规制路径是追究广告主的责任。本次事件中,即使奥迪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由对方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约定也只是制约合同双方,而不能产生对抗合同第三方的效力,因此这并不排除北大满哥追究广告公司责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内容以及发生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即使奥迪公司对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也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北大满哥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奥迪公司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对奥迪公司追责,奥迪公司在承担责任后也可向广告公司追偿。


(二)广告公司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公司M&C Sacctchi在本次事件中的定位是广告经营者,其未经北大满哥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


本次事件中,大家最关心的是刘德华和其经纪公司侵权了吗?分析此问题,首先需要确定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在本次事件中的角色。奥迪的广告片构成了一个新的视听作品,刘德华承担了演绎作品的角色,应该属于表演行为,他和他的经纪公司是表演者。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从一般的逻辑看,表演者侵权,必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那么刘德华和他的经纪公司侵犯北大满哥的表演权了吗?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公演权和上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形式。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中是有严格限定的。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本次事件中,奥迪是以发布短视频的形式在平台上推送,针对的并不是具体的、面对面的现场观众,观众也是通过积极的交互手段取得视频,既不属于“现场表演”,也不属于“机械表演”。所以,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并没有侵犯北大满哥的表演权。


那么刘德华先生的表演行为应该由谁负责?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次事件中,刘德华虽然是表演者,但是明显是受演出组织者安排而进行的演出,因此应由演出组织者获取授权,不需要由刘德华及其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演出组织者的概念只在《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中出现过一次,其他法律中再无踪迹,在理论和实务中,对演出组织者是有争议的。根据实务中的倾向性意见,应该是广告的制片者,借鉴电影制片的概念,本次事件的演出组织者应该是广告主也即奥迪方。


三、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事件可以说是好事也是坏事,虽然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至少对大家进行了一次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为了避免此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涉事各方都有值得改进和提升的地方。


首先,从广告主也即委托方的角度,要加强对广告供应商的管理。第一,选择供应商时,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过往作品以及过往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第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特别设置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供应商承诺知识产权原创性以及侵权责任发生时双方责任的内部划分;第三,甲方也不能因为拿到乙方承诺就高枕无忧,甲方也应该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如果本案奥迪能在主流搜索引擎和视频网站上进行检索,以北大满哥的流量和知名度,是会检索出来的,相信也不会有本次事件的发生。


如果确实发生了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启动紧急公关预案,及时承认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此次奥迪反应迅速,虽然对企业形象造成影响,但也避免了舆论的再次发酵。


其次,从广告公司的角度,企业应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员工保护知识产权的培训,提升员工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意识,并向员工说明侵权后需承担的责任。可以将此类情况写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作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之一。此外,在广告正式投入拍摄前,应有专门的审核团队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侵权风险评估,并可以要求设计团队出具“原创声明”。


再次,从刘德华以及经纪公司的角度,也有可以提升的空间。第一,经纪公司应该审查权利来源,查看授权文件是否完整;第二,即使审查了权利来源,经纪公司也应该检索一下是否构成抄袭,本次事件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是因为两个文案的相似度达到90%以上,经纪公司把责任完全放在广告主、广告公司身上好像也说不过去;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对因为品牌方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进行划分。


最后,我们说说北大满哥,对他冠以“北大”的行为进行宣传是否涉及侵权,暂且不评价。此处仅仅从如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进行评议,网络时代,抄袭变得更加便利,在过往的纠纷中,著作权人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作品的原创性。第一,建议权利人保留创作原稿或者沟通的原始数据和文件,间接证明作品由自己完成;第二,如果作品非常重要,有必要进行著作权登记;第三,网络时代,网络创作比较普遍,可以采取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新技术进行保护。


虽然此事的热度已经减退,但是如果企业和个人只是抱着吃瓜的态度,而不积极反省,类似的事情还会继续上演,警钟长鸣,引以为戒,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是强国强企的长久之道。


最后,引用一段恩格斯对别人回信中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语:“我请您根据原著来研究这个理论,而不要根据第二手的材料来进行研究——这的确要容易得多。”



注释

1. 王迁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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