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
2019年11月28日
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
2020年8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1日
劳荣枝案开庭,其被控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
2020年12月22日
劳荣枝在法庭上痛哭并向受害者家属鞠躬道歉,当日法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2020年12月25日
劳荣枝二姐劳国枝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指责劳荣枝案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不力并要求更换劳荣枝的律师。该言论一出,立即被广大网友怒怼,许多网友甚至大呼“这种女恶魔,凭什么享受法援,斩立决!”、“想要为劳荣枝脱罪,天理何在?”劳家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在实时搅动大众异常愤怒的心。
两位律师依法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边被网友怒喷“想出名”,另一边又被劳国枝质疑不尽责,唉,这劳荣枝的法律援助惹了谁?
劳荣枝的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了解一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免费为穷人打官司以及由法院指定,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刑事辩护。
从全球范围来看,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是一国的国际责任。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文件虽不是国际公约,但是却对各国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1994年,我国开始试点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建立四级法律援助机构,到2003年出台《法律援助条例》,至今20多年,取得了很大进展。法律援助是我国为保障经济困难者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设置的能够平等获得司法资源的一种救济性制度,该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正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劳荣枝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发布公告披露,劳荣枝于12月11日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希望家属摆脱阴影;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
通过南昌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不难看出,在侦查阶段,劳荣枝是依法申请的法律援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载明,经申请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有两大类:1、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这四种情形不要求经济困难);
就目前大众知晓的信息来看,劳荣枝可能属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司法厅印发《“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其中第三条规定:“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统一执行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江西省政府网站2017年11月2日消息,江西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标准目前仍在沿用,经查询,江西南昌市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通过近日各大媒体对劳荣枝20年的生活大起底,至少“在男友印象里,劳荣枝穿着很讲究,生活有品位,家里养了两条狗,喜欢弹钢琴,也喜欢去画廊画画,还专门学过小提琴,男友表示,至今自己仍然非常想念她。”描述下的劳荣枝显然并不属于江西省“经济困难”标准。
劳荣枝落网后,媒体围绕其容貌、经历和骇人听闻的作案经过进行了大肆报道,引发了全网的热烈关注,不得不说,劳荣枝案确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按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劳荣枝本人因为该法定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这一标准的限制。
三、劳荣枝家属的质疑和表态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0年9月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报称,其已受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并于当日下午,向被告人劳荣枝送达了起诉书副本。送达起诉书时,法院依法告知被告人劳荣枝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等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劳荣枝表示,其自愿接受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继续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公检法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了劳荣枝接受法律援助的合法权益。客观来说,劳荣枝二姐向媒体声称的“劳荣枝不知道自己的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人聘请的律师,为此劳国枝质疑律师隐瞒自己法律援助身份的用意”等事由存在的可能性极低。
那么,劳国枝等人能否做出终止法律援助和更换辩护人的决定?根据刑事法律援助规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启动和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依申请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或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援或另行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应当通知辩护的,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查明原因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有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案件撤销、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等法定情形时,主动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现在劳国枝等家属单方面的申请终止及要求更换法律援助律师,显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在劳荣枝本人明确拒绝家人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且无其它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其家属无权自行申请终止法律援助并更换辩护人。也就是说,劳国枝等人不是受援人,无权代劳荣枝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最后
网络上各种大快人心的“民意审判”,是情绪的宣泄,代表着人们对于罪恶的唾弃和怨恨。但这种民意不可代替公正司法本身,平静下来,选择用威严的法律去审判和惩治犯罪,才是最正义的胜利,也才能纾解人们心中郁积的愤怒。劳荣枝也许其罪当诛,但法律援助是国法所赋予她的合法权利,只有程序正当才能让法治精神真正落实,也才能对劳荣枝的犯罪行为作出公正审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通往正义的最正确的途径。
基于法律人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信仰,我愿意相信两位律师会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一边,作为劳荣枝的亲姐姐,她看到的不是法网恢恢终被擒的女恶魔,而是一个盼望20年的不归至亲,她参加了庭审,全程见证法庭还原当年的案发经过,从某种意义上讲,她也一样经历着生命中的某种痛苦。法律之外,她为自己的妹妹发声,是人性,也是人情。
同时,作为律师,我们也应当思考,别人的质疑是否还有让我们做得更好的可能性?艾伦.德肖维茨说过,“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