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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民法典》对商业保理及供应链ABS业务的六大利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我国这部万众瞩目的首部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草案)》已将保理合同作为新晋“有名合同”,并且对债权转让、债务加入及保理合同延伸的相关事项均予以完善。上述新增规定也为如今正蓬勃发展的商业保理及供应链ABS业务带来了重大利好,现简析如下:


重大利好1    合同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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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新增规定,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原《合同法》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禁止对外转让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无论受让方是否已经知晓该约定,债权转让均为有效。鉴于商业保理和供应链ABS业务项下转让的通常均为金钱债权,上述新规定可让保理公司等受让方减少关于初始债权人和初始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转让限制约定的审查工作,也避免了因为上述审查工作无法穷尽而存在的转让无效风险。


重大利好2    “债务加入”具备了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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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债务加入”作为一种有效的增信措施,被广泛运用于商业保理和供应链ABS业务中,但是在《民法典》之前并无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这一概念早期出现于江苏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中,后虽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中有提及,但并未对债务加入的定义及加入方式进行明确。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为“债务加入”的有效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明确了“债务加入”表现方式,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重大利好3    应收账款债权虚构,保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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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保理和供应链ABS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一直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基于应收账款债权形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作为交易双方的基础交易,保理公司通常只能对交易双方形成的基础交易合同和交易过程文件进行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虚构应收账款的风险难以完全排除。上述新规定出台后,除非保理公司明知应收账款债权为虚构仍叙作保理,否则即使应收账款债权为当事人双方共同虚构,债务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保理公司履行。


重大利好4    基础交易合同无正当理由变更或终止的不利影响,对保理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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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和供应链ABS业务中,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通常仅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已履行完毕部分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基础交易合同可能尚处于继续履行过程中。一般而言,基础交易合同的继续履行不会影响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部分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但如基础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协商变更或终止,可能对保理公司已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新增的上述规定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保理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权益,对基础交易合同双方的合同变更和终止权予以了限制,要求该变更和终止不得对保理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必须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重大利好5    明确了保理业务中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中登网”)办理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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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之前,《物权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在中登网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具有对抗效力。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仅规定了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该办法的规定,亦未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实践中,当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先后顺序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认定尚无定论。《民法典》出台后,明确同一应收账款上订立了多个保理合同的情况下,于中登网进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可以对抗其他保理人,更有利于保理公司规避债权人后续重复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用于融资的风险。


重大利好6    保理公司可自行就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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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明确了可以由保理公司对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解决了原《合同法》中未明确规定通知人可以是债权受让方及原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判决债权受让方的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上述规定可以减少保理公司因债权人不配合进行债权转让通知而导致的风险,尤其是在非公开型保理的权利完善阶段。


除上述重大利好外,《民法典》在对保理合同所做的定义中,将“将有的应收账款”也纳入了保理合同的范围,填补了在此之前将未来应收账款用于叙作商业保理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空缺。虽然目前的供应链ABS业务中,监管部门仍然要求以已发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不排除监管部门的要求也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由上可见,《民法典》的正式颁布,填补了商业保理及供应链ABS业务中的多项法律空白,更好地平衡了各业务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伴随着《民法典》出台带来的重大利好,商业保理及供应链ABS业务市场势必更加繁荣!


由于本文发布时《民法典》全文尚未公布,文中引述条文均为《民法典(草案)》内容。

本团队张旭律师及姜春霞实习律师为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大力帮助,在此特别予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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