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仍在肆虐,全国仍处在群策群力集中防控新冠疫情的关键时期。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防范化解新冠疫情上,税务作为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作用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概率要大得多,但以往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税务多以灾后重建的角色来发挥作用,在前期减灾止损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长处。如果将遭受疫情比喻成肌体受损,那么一个受损的肌体获得机能的恢复至少需要止血、输血和造血三个过程,止血是为了及时止损、减小损失,输血是为了救急、加速伤口愈合,造血是为了提高免疫力、为健康体魄打好基础。基于此,本文认为防控新冠疫情,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止血、输血、造血作用。
一、税收政策应发挥止血之功效 1、税收应刺激紧缺医用物资的加速生产 治病救人先止血,止血之后才能愈合、恢复。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主要通过飞沫传播的传染性疾病,阻断传播途径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是否充足供应成为疫情防治的重中之重。能够及时生产出足够数量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就能及早阻断疫情传播,就能尽快实现全国企业的复工复产,减小国家的经济损失。由于春节假期工人返乡、原材料运输不畅等诸多原因,加之疫情发生后消费量激增,虽然我国口罩等医用物资的生产能力居全球首位,但紧缺医疗物资的供给充足率仍显不足。各级政府在催促相关医疗物资企业紧急复工、加班加点生产的同时,对于高价销售口罩等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但良好的初衷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结果,供需关系决定市场价格,当需求远大于供给时,适当的涨价是合理的,否则一味的要求遵守行政命令,只会带来供给的减少,特别是当面临人工、物料成本都较平时高很多时,厂商不会亏本生产。市场上各种经济主体都有趋利避害性,为了能更好的调动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既要喻于义,又要喻于利。在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同时,应发挥税收政策刺激急缺医用物资的生产的效用,将厂商涨价牟利的外部行为转化为其加速生产的内部行为。通过税收政策的指挥棒,来刺激紧缺医疗物资的加速生产。可以通过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生产设备一次性摊销等多种多样鼓励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来化解特殊时期厂商涨价牟利与民众平价供应之间的矛盾。同时,对于刺激生产后可能带来的冗余产能,税收可以给予特殊性的扶持政策,以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储以备用。 根据2020年2月6日的最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规定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政策等,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速生产起到极为有利的作用。 2、税收应为一线奋战医护人员提供有力保障 除了紧缺医用物资的充足保障,一线医护人员的各种保障也应及时到位。一线的医护人员作为抗击疫情阻击战的先锋,担负着最最重要的使命,承受着巨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为一线医护人员提供最有力的保障,是疫情终结能够最终止血的关键所在。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给予一线医护人员予以补贴补助,比如浙江省、河南省对直接参与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助,湖北省对于疫情防控一线参与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每人给予6000元补助。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能够享受免税待遇的个人补贴补助范围有限,只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因此若无特殊的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奋战在一线医护人员的地方性补贴补助并不属于免税范围。 值得欣慰的是,根据2020年2月6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政策应发挥输血之功效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对于疫情严重的湖北、武汉地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捐款、捐物等捐赠活动。对于捐赠者而言,捐赠既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也可获得税收上的收益反馈;对于受赠者而言,捐赠可以快速直接获得急缺的物资钱款,是受疫情严重地区获得外源性物资、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个人进行捐赠,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行输血,具有重要意义。与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三个税种,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是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对捐赠方式和相关票据提出要求,一方面可抵扣的公益捐赠需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不得自行开展,另一方面,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同时根据最新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当然,个人的捐赠支出在个税前扣除时,也有捐赠方式和票据等凭证的相关要求。 三是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此次疫情中企业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在无特殊规定时,应按照视同销售政策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如果无偿提供是服务,则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针对此次突发疫情,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有两个问题亟待需要解决:一是捐赠支出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二是未通过相关公益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直接捐赠能否进行扣除。今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对这两个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根据该公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税收政策应发挥造血之功效 打铁还需自身硬,止血和输血只是暂时性措施,而能够自我造血才能使肌体得以正常恢复运转。在党中央的坚决领导、各级政府的强力执行、全国人民的全力配合下,相信这场疫情狙击战很快就可以打赢。如何在打赢疫情狙击战后,使疫情严重地区的经济建设能够快速恢复,实现自我造血,税收不应缺位也不能缺位。 一方面,应出台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复工复产的难度。复工复产需要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虽然时间不长但很可能已遭受致命打击。及时出台给予中小企业的造血税收政策,比如延缓企业社保缴纳、给予稳岗补贴、减免房产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减免其税收负担,对于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营能力作用巨大。 另一方面,应出台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行投资建设。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经济受损严重,急需投资建设,但基于对疫情的恐慌心理暂未消除,对受疫情严重地区的投资可能会受到影响,怎么才能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呢,税收应发挥其积极作用,出台鼓励性的投资税收政策。比如对受疫情严重地区的新增投资给予分期分阶段减免企业所得税、允许新增投资额在投资满两年后的当年按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等造血措施,在给予企业一定税收优惠的同时,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带来经济产能,助力其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 四、总结 疫情终将过去,春天终会到来,众志成城的意志和坚决果断的执行力定会消融疫情的坚冰。通过止血、输血和造血,再造健康体魄,税收政策作为抗击新冠疫情的生力军,应更加积极有为。在以往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时,国家大都出具了相关财税支持意见,比如汶川地震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给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系统性的财税支持。但这些财税优惠政策更突出税收政策在灾后重建中的事后救济作用,未能更有效的发挥税收政策在灾害发生时减灾止损、事前补位的功能。税务部门应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减灾减疫战斗中,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防灾减灾综合税收政策体系,面对突发的疫情,能够快速反应、快速应对,及时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将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至最低,以达事半而功倍之效。